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执字第009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魏某甲与曹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982-2号申请执行人魏某甲。法定代理人魏某乙。委托代理人袁某,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某,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曹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开未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云审 判 员  邓 平代理审判员  曹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