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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1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修平劳动争议执行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修平,合肥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279-2号申请执行人陈修平。被执行人合肥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祖柱,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修平与被执行人合肥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5)长民一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合肥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7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杜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