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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冯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人杨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人杨某某,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冯某某,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冯某某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彩礼10000元,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与被执行人冯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乙方冯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付给甲方杨某某2000元,剩余部分8000元,乙方于2015年10月8日前全部支付给甲方杨某某。2015年10月7日,被执行人冯某某履行了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逯 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毛恒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