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恢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伟杰与高佃学、高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杰,高佃学,高明,常来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恢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陈伟杰。被执行人高佃学。被执行人高明。被执行人常来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商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5、4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来民在账户存款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建伟审 判 员 王金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巨荣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