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二初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魏春广与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763号原告:魏春广,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代理人:周能友,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峰,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原告魏春广与被告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蒋大祥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春广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峰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春广诉称:原告与被告贾峰曾经在同一单位打工时相识。2015年6月中旬,被告以家人生病急需花钱治疗为由,向原告借款26000元。被告口头承诺一个月内归还借款。一个月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拖延不还。故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贾峰未作答辩。原告魏春广为支持其主张,举证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被告身份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贾峰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三欠条一份。证明:被告贾峰向原告魏春广借款26000元的事实。被告贾峰未发表质证意见。被告贾峰未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所举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证据二被告身份证明,以上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三欠条,虽然没有记载书写时间,但能证明借款的基本事实,且被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反驳,故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魏春广与被告贾峰系在打工时相识。2015年6月17日,被告以其家中有事急需要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同年6月25日,被告以同一理由再次向原告借款16000元,共计借款26000元。原告称很快会归还借款。2015年7月20日左右,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其归还借款,被告称无钱归还。原告遂要求被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魏春广诉讼请求被告贾峰偿还借款2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魏春广借款人民币26000元。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蒋大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峰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司法解释原文及本院账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开户行:中国银行含山支行账户名:含山县人民法院账号:17×××24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