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淑莉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张淑莉,杜伟,张宏,张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6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被执行人:张淑莉被执行人:杜伟被执行人:张宏被执行人:张文华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淑莉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了(2014)建叶民初字第06094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已处理终结。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民事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4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查封财产正在评估拍卖中,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6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尹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