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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8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宜昌悠盛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中盟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860-2号原告宜昌悠盛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72207624-2),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雾渡河镇雾渡河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吴大勤,该公司经理。被告贵州中盟磷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08067614-9),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瓮水办事处国税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韦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悠盛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中盟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悠盛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贵州中盟磷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为此,担保人严楚平提供其所有的鄂EA9D**凯宴WP1AA29P轿车一辆作为担保,为确保担保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严楚平所有的鄂EA9D**凯宴WP1AA29P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易仁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舒邦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