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赖启增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启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刑初字第302号公诉机关上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启增,男,1992年9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2009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0年9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6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上杭县看守所。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检诉刑诉(2015)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启增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晓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启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5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赖启增经过上杭县临江镇解放路冲浪网吧时见网吧楼下过道停放一辆白色五羊易主牌助力车,便产生非法占有该车的想法,而后上网吧二楼找到正在上网的助力车车主蓝某某将其叫下楼,在网吧楼下过道处,被告人赖启增胁迫蓝某某交出助力车钥匙并亮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刀,在蓝某某交出车钥匙后,又让蓝某某驾驶助力车载其往上杭县临城镇水西村方向行驶,途经上杭县党校门前路段时,蓝某某趁机脱离,被告人赖启增便驾驶助力车前往水西渡。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赖启增将该车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曹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103元。上述事实,经查属实。被告人赖启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折叠式弹簧刀一把;本院的刑事判决书、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和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蓝某甲、蓝某乙、陈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蓝某某的陈述;上杭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上杭县公安局的辨认笔录和现场照片;视频监控录像光盘二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启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赖启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赖启增持凶器在公共场所抢劫,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赖启增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启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吴胜佳人民陪审员 张福英人民陪审员 陈德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郭邱耀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