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胜华与聂修贤、胡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华,聂修贤,胡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500号原告陈胜华。委托代理人蔡正波,湖北文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聂修贤。被告胡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华诉被告聂修贤、被告胡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胜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胜华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陈胜华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胜华负担。审 判 长 曾庆伟人民陪审员 陈 伶人民陪审员 陈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鑫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