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6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陈劣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640-1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劣。被执行人陈劣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劣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罚金8000元,但被执行人陈劣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依法主动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国土局、房产局等有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华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茂电法执字第6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颖刚审判员 吕凤权审判员 谭以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观堪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