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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2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2963号原告李某。被告邹某某。本院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郝立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邴 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