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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执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黄海林与田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林,田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0768号申请执行人黄海林。被执行人田慧。黄海林与黄海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6日作出(2014)泰姜顾民初字第00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待为偿还给丁阳的400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查询了本地的房产、机动车辆登记机关和各商业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田慧有房产、机动车辆登记记录和银行存款。2015年10月8日本院将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本院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姜顾民初字第00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田慧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国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邵华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