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双城市某某信用社与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纯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双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双城市和平大街**号。被执行人徐纯山,干部,现住双城市。申请执行人双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4)双商初字第956号民事判书申请执行借款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双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双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被执行人徐纯山借款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树成执行员 王 雷执行员 那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铁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