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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法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中国外运广西防城港公司与江苏中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苏中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外运广西防城港公司,江苏中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苏中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法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外运广西防城港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幼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盛。委托代理人王剑龙。被执行人江苏中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中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外运广西防城港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苏中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海商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中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苏中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外运广西防城港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江苏中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徐州市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的股权150万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中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徐州市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的股权150万股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晓明审判员  姚中伟审判员  劳建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世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