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程友章诉程润容、程礼芳、程方礼、程秀礼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友章,程润容,程礼芳,程方礼,程秀礼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2146号原告程友章,男,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谭顺仁(原告女婿),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程润容,女,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理人曾国富(程润容丈夫),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程礼芳,女,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程方礼,女,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程秀礼,女,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程友章诉被告程润容、程礼芳、程方礼、程秀礼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致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友章的委托代理人谭顺仁,被告程润容的法定代理人曾国富,被告程礼芳,被告程方礼,被告程秀礼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友章诉称:原告与其妻子付淑芳共育有四女即被告程润容、程礼芳、程方礼、程秀礼,原告妻子在2009年因病去世。2014年4月底,原告不慎摔伤,现下半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原告现居住于被告程礼芳家,而被告程礼芳、程方礼和程秀礼未尽到赡养责任。由于被告程润容双目失明,且精神失常,没有赡养的能力,故不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原告现要求跟随被告程礼芳生活,被告程方礼、程秀礼每月每人支付500元赡养费;原告今后所产生的医药费、丧葬费等费用,由被告程礼芳、程方礼、程秀礼三人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程礼芳、程方礼、程秀礼负担。被告程润容辩称:被告程润容现双目失明,精神失常,已无赡养老人的能力,对原告的陈述无异议。被告程礼芳辩称:被告程礼芳对原告的陈述无异议。被告程方礼辩称:原告陈述的基本情况属实,但被告程方礼并非未尽赡养义务,逢年过节都去看望原告。但由于被告属于残疾人,也仅在家务农,且原告每月有低保和农保,原告要求每月给付500元生活费的标准过高,被告愿意每月承担100元生活费。至于原告请求今后的丧葬等费用,被告尽自己的能力,能出多少出多少。关于被告程润容,由于其双目失明且精神失常,我同意不让其承担赡养责任。被告程秀礼辩称:被告程秀礼也属于残疾人,生活也困难,被告愿意每月承担50元的生活费。其他答辩意见与被告程方礼一致。经审理查明:原告程友章与妻子付淑芳婚后育有四女儿,即被告程润容、程礼芳、程方礼、程秀礼,四被告现均已成年。原告妻子付淑芳于2009年因病去世,原告因摔伤,现下半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2014年10月23日,经富顺县板桥镇天台村民委员会的调解,被告程礼芳、程方礼、程秀礼就原告的赡养问题达成了调解意见,由被告程礼芳负责原告的生活和医药费,被告程方礼、程秀礼每月给付200元,但被告程礼芳、程方礼、程秀礼因故未履行该协议。原告现跟随被告程礼芳生活。被告程方礼系视力四级残疾,被告程秀礼系肢体三级残疾。被告程润容现双目失明,精神失常,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所提交的村委会调解笔录,被告程方礼所提交的残疾证,被告程秀礼所提交的残疾证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本案系赡养纠纷,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原告程友章婚后生育了四女儿,且均已成年,而原告现因病以致下半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故其子女应当承担相应赡养义务。由于被告程润容双目失明且精神失常,在诉讼中原告要求免除被告程润容的赡养责任,被告程礼芳、程方礼、程秀礼也均表示同意,其自行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行动不便利,且现在居住在被告程礼芳家,考虑到原告的身体状况,其跟随被告程礼芳生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程方礼和被告程秀礼均系残疾人,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被告程方礼、程秀礼每人每月给付原告200元的生活费为宜。有关原告要求处理丧葬费用的问题,因其是现在未发生的事实,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程友章随被告程礼芳生活,被告程方礼、程秀礼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当月起,每月28日前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程友章生活费200元,原告程友章今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凭票据),由被告程礼芳、程方礼、程秀礼各承担三分之一;二、驳回原告程友章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程礼芳、程方礼、程秀礼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致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伍国丽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