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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炎林与被执行人翟丕鹏、罗丽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炎林,翟丕鹏,罗丽华,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稷执字第13号申请人薛炎林,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南街村。被执行人翟丕鹏,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稷山县建设路东信合小区。被执行人罗丽华,女,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下柏村。被执行人李峰,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贾峪村。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稷民一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翟丕鹏、罗丽华、李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翟丕鹏、罗丽华、李峰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峰在银行或信用社账号上的存款4877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乔雁鹏代理审判员  任志刚代理审判员  孙红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任晓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