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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29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叶某与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胶民初字第2914号原告叶某,女,住胶州市。被告况某,男,住胶州市。原告叶某为与被告况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7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1月15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1994年生有一子况某甲,现已成年。因被告多年离家不回,双方已分居四年多,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况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叶某与被告况某于1994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4年生育一男孩况某甲,现已成年。关于夫妻感情,原告自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相识一年左右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后来因家庭琐事导致婚后感情不和。被告况某于三年前离家出走至今未回,期间原、被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本院找到被告况某的儿子和母亲了解情况,其子况某甲陈述,父亲况某在其上高一的时候就离家出走了,距今四年多了,过年的时候都没有回来。父亲离家出走的原因应该是有外遇,父亲的朋友都这么说,也曾碰到过一次,父亲在离家时借了朋友很多钱,认为现在离婚对母亲比较好,父亲对婚姻不忠诚,还因为外遇的事砍过母亲一次,两人没有和好的可能了。其母刘某某陈述,叶某与况某系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一年多以后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况某甲,叶某和况某已经分居三年多了,两人感情不和的原因不清楚,现在没有况某的联系方式,过年都不回来,偶尔回家一次,不在家吃饭,看看就走。原告对该两份询问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该两份笔录可以证明况某与原告分居已至少三年,原、被告的儿子况某甲认为况某对家庭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的条件。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婚姻证一份、户口本单页两份,况某甲、刘某某的询问笔录以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经开庭质证和审查,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叶某与被告况某婚前系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一年多结婚,婚后又生育一个男孩,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本应珍惜来之不易的感情,相互扶持共建美满的家庭。但被告况某离家至今已满三年,期间与原告无任何联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叶某与被告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臧辉艳审 判 员  刘文山人民陪审员  姜玉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崇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