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桥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桥民初字第107号原告王某某,女,31岁。被告吴某某,男,33岁。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诉至本院。2015年10月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裴延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侯克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