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社桥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桥民初字第107号原告王某某,女,31岁。被告吴某某,男,33岁。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诉至本院。2015年10月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裴延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侯克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