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一初字第0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国保与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相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国保,芜湖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胡相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1446号原告:叶国保,男,195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芜湖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郑翔林,总经理。被告:胡相照,男,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退休,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叶国保诉被告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相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琳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