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鸠民一初字第0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国保与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相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国保,芜湖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胡相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1446号原告:叶国保,男,195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芜湖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郑翔林,总经理。被告:胡相照,男,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退休,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叶国保诉被告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相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琳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