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槐民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槐民初字第00131号原告冯某某,女,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晋州市祁底村。身份证号码:1323221973********。被告黄某某,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晋州市祁底村。身份证号码:1323226********。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诉至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秀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