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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2013-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许心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二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心瑞,黄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13-123号申请执行人许心瑞,女,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黄二伟,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案由: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申请执行人许心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二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9日作出的(2011)汝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3年3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汝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方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乐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