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肖卫华诉被告朱克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385号原告肖某某。被告朱某某。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被告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12月相识,2013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2月17日生育一子朱子煜。婚初我们关系尚可,孩子出生后,被告以各种借口和我分居至今。期间我曾到海石湾镇政府办理独生子女证时,办理人员告诉我,朱某某已离过两次婚,这才让我恍然大悟,回家后准备一问究竟时,遭到被告的拒绝,被告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我们的夫妻感情,导致并未建立多少夫妻感情的夫妻生活名存实亡。综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朱子煜,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存款2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诉讼请求成立,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结婚证,孩子户籍证明。被告朱某某辩称,原、被告于2013年1月28登记结婚,在日常生活中虽有磕磕绊绊,但夫妻感情尚好,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朱子煜。婚后夫妻关系尚可,现原、被告无实质性矛盾。原告于2015年9月9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存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所举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离婚诉讼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现原告因被告两次离婚之事,而要求离婚,实属不该,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夫妻双方遇事能多沟通、多交流,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产生矛盾时能正确处理和对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即有和好的希望。综上,为了社会稳定和谐,为了家庭和睦幸福,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吉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童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