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黄永仙与郑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仙,郑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643号原告黄永仙,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公民身份号码:×××3011。被告郑建平,男,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公民身份号码:×××0715。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仙诉被告郑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后收取900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合共1720元,由原告黄永仙负担。审 判 长 李红基人民陪审员 杨冰淩人民陪审员 李素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绯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