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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苏菊萍与陆建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菊萍,陆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虞执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苏菊萍。被执行人陆建刚。苏菊萍与陆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熟虞民初字第01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陆建刚归还苏菊萍借款3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收取2900元,由陆建刚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陆建刚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信息;向房管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陆建刚名下有位于常熟市塔后街1号楼12号、17号房屋,抵押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另案查封处理中;位于江苏省启东市幸福岛38号房屋,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启东支行,评估拍卖中;与季惠玉共有的位于房屋常熟市虞山镇世茂世纪中心创梦世纪3幢一单元203室房屋,多案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向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陆建刚的车辆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陆建刚涉案较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30万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虞民初字第01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罗 磊审判员  邓雪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