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郑新与魏新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188号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被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以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钟临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