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黄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终字第36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定县,汉族,大专文化,龙岩市闽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住永定县,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辩护人池昌斌,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俞泉峰,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大专文化,龙岩市交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润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某某及辩护人池昌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14)武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鸣代理审判员 谢 梦 娜代理审判员 邱 旭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婧(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