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执恢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成都亿峰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记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亿峰钢结构有限公司,朱记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恢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亿峰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莲,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记川,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12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溪罗民初字第31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成都亿峰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记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朱记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300元(大写:壹万捌仟叁佰圆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