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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荆国红与李仁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国红,李仁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18号申请执行人:荆国红,女。被执行人:李仁贵,男。本院(2012)新民一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荆国红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仁贵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红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润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