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荆国红与李仁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国红,李仁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18号申请执行人:荆国红,女。被执行人:李仁贵,男。本院(2012)新民一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荆国红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仁贵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红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润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