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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破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破字第1号申请人: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管理人。2015年9月27日,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该公司已无实际经营地址,无印章及会计账簿,可供清偿的财产共计144.74元,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为4500元,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水红东审 判 员 赖 伟审 判 员 李 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林 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