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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苏红涛申请执行孙天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红涛,孙天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1734号申请执行人苏红涛,男,生于1969年11月4日,汉族,住禹州市朱阁镇姚堂村*组。被执行人孙天锋,男,生于1969年5月5日,汉族,住禹州市滨河路*号。申请人苏红涛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孙天锋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以(2015)禹执字第1734号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孙天锋至今仍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天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5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天锋在有关单位的收入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志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晓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