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3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3666号原告:樊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樊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日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