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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3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3666号原告:樊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樊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日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