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许某离婚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某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496号原告:许某某,女,1988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许某,男,1988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许某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许某不同意调解,许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许明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