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罗琳与孙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琳,孙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659号原告:罗琳,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告:孙源,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彭伏秋,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琳诉被告孙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为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剑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嘉婷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