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卢小成与王袁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小成,王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卢小成,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泗县。被执行人王袁军,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泗县。申请执行人卢小成与被执行人王袁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泗刑初字第000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规定:“被告王袁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小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计318081.25元(已付2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该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刑初字第000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平审判员 陈幼书审判员 陈再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谦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