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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19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漆苏与步丰盼、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申请扣押船舶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苏,步丰盼,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1919-1号申请执行人漆苏。被执行人步丰盼。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漆苏与被执行人步丰盼、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漆苏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肇事车辆冀T×××××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冻结步丰盼3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肇事车辆冀T×××××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查封步丰盼3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文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