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孝应与时学如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孝应,时学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268-1号申请执行人:刘孝应,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孙湾村孙湾组。被执行人:时学如,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桃湾村佛灵庵组**号。申请执行人刘孝应与被执行人时学如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时学如应清偿刘孝应借款本金102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时学如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桃湾村佛灵庵组30号,证号为“裕集用(2011)第037271号”土地使用权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武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