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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钟京武与吴维晋、颜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852号申请执行人钟京武。被执行人吴维晋。被执行人颜淑梅,临朐县龙泉小区西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京武与被执行人吴维晋、颜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5)临法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庆亮审判员  高 军审判员  邓洪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文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