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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3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邹航、邹忠与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航,邹忠,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3604号原告:邹航,男,汉族,1997年1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邹忠,男,汉族,1969年7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航、邹忠与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建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晓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