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艾光福与袁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光福,袁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13-2号申请执行人艾光福。被执行人袁琴。关于申请执行人艾光福与被执行人袁琴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艾光福于2015年9月28日以其与被执行人袁琴因小孩抚养问题正在协商为由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23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玉梅审判员 胡明杰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