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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二初字第006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池州市宏运船务有限公司与池州市万隆矿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宏运船务有限公司,池州市万隆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648-2号原告:池州市宏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陶世宏,该公司经理。被告:池州市万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米道亮,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贵民二初字第00648-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池州市万隆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4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现因原被告双方协商已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经原告池州市宏运船务有限公司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池州市万隆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池州市万隆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0万元财产或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吴 俊代理审判员  胡宪芝代理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曾小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