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宾执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庭与刘闯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刘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宾执字第00220号申请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庭。被执行人刘闯,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法库县,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庭与被执行人刘闯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闯正在服刑期间,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新宾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沈 伟审判员 黄勇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书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