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集团公司陕西省大荔县分公司与翟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集团公司陕西省大荔县分公司,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6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集团公司陕西省大荔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翟某某,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城关镇东环路。本院执行中国某某集团公司陕西省大荔县分公司与翟某某租赁合同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203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腾交房屋及支付14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02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月八日书记员 李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