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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三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姚国良与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迈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463号原告姚国良,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被告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中迈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国良诉被告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迈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国良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国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国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姚国良承担。审 判 长 杨惠丽审 判 员 吕宏海代审判员 刘 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