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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08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忠贤与黄振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贤,黄振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816-2号原告王忠贤。委托代理人茅惠忠,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振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贤诉被告黄振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贤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振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忠贤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贤撤回对被告黄振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王忠贤承担。审 判 长  钱凌虹人民陪审员  茅国兴人民陪审员  缪 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宗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