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08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忠贤与黄振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贤,黄振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816-2号原告王忠贤。委托代理人茅惠忠,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振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贤诉被告黄振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贤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振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忠贤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贤撤回对被告黄振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王忠贤承担。审 判 长 钱凌虹人民陪审员 茅国兴人民陪审员 缪 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宗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