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江某与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2081号原告:江某。被告:乐某。原告江某与被告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对被告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