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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民浮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钟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浮初字第00154号原告钟某,女。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员  程良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