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浮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钟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浮初字第00154号原告钟某,女。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员 程良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