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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刑一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梁建广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建广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冀刑一终字第87号抗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梁建广,2013年8月12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建广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14)保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梁建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梁建广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冀刑一终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本案有的事实尚不清楚为由,发回重审。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15)保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梁建广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三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虎代理审判员  王金书代理审判员  戴士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白云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