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5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济宁世嘉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629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住所地,济宁市接庄镇。组织机构代码:67550924-3。被告某乙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某乙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82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案外人山东恒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己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鑫通建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82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瑞辉人民陪审员 王晓丹人民陪审员 岳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沙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