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枝江刑初字第0014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个体经营户,;曾因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09年6月1日被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09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5年2月25日被湖北省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枝江市公安局于2015年3月26日将杨某取保候审。2015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辩护人娄小兵,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德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娄小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至8月16日,被告人杨某通过互联网购买顺丰快递公司内部网络系统登录地址、用户名及密码,并先后邀约杨某甲、杨某乙、刘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民主大道顺风公司附近一出租屋内,通过连接顺丰快递枝江网点无线网络进入顺丰公司内部办公系统,从该公司服务器上下载大量记录有客户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快递信息,并将上述信息通过网络贩卖从中牟利。截止案发,杨某等人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80余万个,从中牟利5万余元。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8月16日,被告人杨某通过互联网购买顺丰快递公司内部网络系统登录地址、用户名及密码,并先后邀约杨某甲、杨某乙、刘某等人,在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民主大道顺风公司附近一出租屋内,通过连接顺丰快递枝江网点无线网络进入顺丰公司内部办公系统,从该公司服务器上下载大量记录有客户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快递信息,并将上述信息通过网络贩卖从中牟利。截止案发,杨某等人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80余万个,从中牟利5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到枝江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武汉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报案材料》、枝江市公安局《办案说明》《关于嫌疑人杨某前科材料来源的说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枝江市公安局提取的《QQ聊天记录》;证人周某、康某、崔某、张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及同案犯杨某甲、杨某乙、刘某的供述和辩解;汉川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并从中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被告人杨某的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二、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5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书辉审 判 员 陈晓艳人民陪审员 陶春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