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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玉国、王能英等与滦县响嘡镇杜峪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国,王能英,XX,滦县响嘡镇杜峪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滦民初字第2141号原告:王玉国,农民。原告:王能英,农民。原告:XX,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玉国,同上。被告:滦县响嘡镇杜峪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滦县响嘡镇杜峪村。法定代表人:刘福利,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王玉国、王能英、XX与被告滦县响嘡镇杜峪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玉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滦县响嘡镇杜峪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玉国、王能英、XX诉称:我家有承包地1.98亩,坐落于杜峪村北,2009年8月28日我们与被告达成租地协议,约定五年租期,2014年8月27日到期后,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土地并给予复耕,给予原告土地租赁期满后至恢复复耕期间的经济补偿。被告滦县响嘡镇杜峪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三人有承包地1.98亩,坐落于滦县响嘡镇杜峪村北。2009年8月28日,被告滦县响嘡镇杜峪村民委员会租赁原告土地,签订书面租地协议,约定:租地1.98亩,年限5年,租地费用5年一付,按照每年每亩1300元计算。被告一次性支付了原告5年的租地费用12870元。五年到期后,双方就租地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土地并给予复耕,给予原告土地租赁期满后至恢复复耕期间的经济补偿,按照每亩5000元计算。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各种证据予以证实,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土地租赁协议约定期限为5年,双方均按照协议履行完毕,协议到期后,双方应进行协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土地并给予复耕,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要求给予土地租赁期满后至恢复复耕期间的经济补偿,属合理要求,但其要求按照每亩5000元计算,因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参照双方约定的每年每亩1300元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滦县响嘡镇杜峪村民委员会归还原告王玉国、王能英、XX承包土地1.98亩,并给予复耕。二、被告滦县响嘡镇杜峪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王玉国、王能英、XX土地租赁期满后至恢复复耕期间的经济补偿,从2014年8月28日始至执行之日止,按照1.98亩,每亩每年1300元计算。三、驳回原告王玉国、王能英、XX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滦县响嘡镇杜峪村民委员会负担,此款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学军审判员  朱 才审判员  赵顺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英杰 关注公众号“”